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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6]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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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6]11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6]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5-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1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11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性税收执法检查是税收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形式。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级国税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对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非常重视,我区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2006年全区国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紧紧围绕"质量、效率、落实"这一工作主线,按照总局、区局的要求,落实责任,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执法检查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部署,统筹规划,精心做好税收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执法检查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按照总局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成立由杨辉总经济师为组长,法规、监察、人事、征管、稽查、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务管理、进出口税收、计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税收执法检查的领导工作,法规、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也要相应成立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单位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二)结合实际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各地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检查时间、重点内容、具体方法、步骤等内容。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总局确定的检查内容中进一步明确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或针对本地区税收执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增加新的检查内容。
  (三)为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针对不同的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查前培训。
  (四)推行解剖式税收执法检查。各市国家税务局在按规定抓好全面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要选择下列问题中的1-2项,有针对性地开展解剖式的专项执法检查:1.已发现的重大偷骗税及虚开发票案件;2.对上年检查已存在今年检查中又发现的问题;3.本地较普遍存在的问题;4.重大税收执法问题。
  解剖式的执法检查,重在进行原因的追踪和分析,查找税收执法、管理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分清问题的具体原因和责任,以利于彻底整改,完善有关的税收政策和制度,防止重大税收执法问题的发生。解剖式执法检查的情况,须在年度检查报告中进行专题反映。
  (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小组,于9-10月对部分地区开展重点检查。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检查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和自治区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桂国税发[2005]347号)的规定进行。检查取证时,必须按规定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底稿》,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要制作询问笔录。检查发现的问题经审理或集体研究后,要及时按规定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下发。
  四、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和通报、表彰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要求,认真填写统计报表,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和通报、表彰工作,按规定进行整改和通报,撰写总结报告材料。各市国税局应于2007年1月5日前将总结和统计表汇总报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
  对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局将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法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应付或报送材料不及时、不合格的,将进行点名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的规定,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2.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3.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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