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收购发票式样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6〕3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收购发票式样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6〕333号
全文有效
2006-06-12
来宾市国家税务局 :
你局《关于更改收购发票式样的请示》(来市国税发〔2006〕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蚕茧行业试用四川省内江市国税局开发的《收购业开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管理,对软件中的收购发票式样应结合我区收购发票的要求修改后印制收购发票。
二、在试用软件工作前,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同时,向试用该软件的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确保试用工作顺利进行。
三、对于试用软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总结取得的经验和成绩上报自治区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