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68
  • Tax100会员 32549
查看: 677|回复: 0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6〕4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29 11: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6〕445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6〕4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6〕4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6〕445号
  全文有效
  2006-07-17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我区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各地及时通知纳税人领购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做好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将发票票样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关于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