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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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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6〕190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全文有效
  2006-08-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企业,原桂国税发〔2003〕281号第二条规定予以废止)在审核期满前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改变“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后,原已按“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方法申报的出口货物,不再调整申报。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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