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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7〕2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费发票集中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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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07〕288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2007〕2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费发票集中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费发票集中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保险费发票集中打印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88号
  全文有效
  2007-11-05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关于省级集中管理后保费发票集中打印的请示》,为了适应该公司专业化、集约化管理,防范承保风险,强化内控机制的需要,经研究,同意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实行省级集中打印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的做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区域集中出单的时间、范围和区域
  从2007年12月1日起,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在南宁市集中打印保单(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同时,集中打印首期保费发票及500元以上续期保险费发票。
  二、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
  (一)广西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集中印制。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中或年底前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印制计划。
  (二)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在年底或年中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领购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保险费发票送到南宁市集中打印点。
  (三)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将各地保单数据传送到南宁市集中打印点,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打印装订成册,再通过物流传送到各地级市人寿保险公司,并由其交付投保人。
  三、保险费发票使用情况报送
  (一)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附件1)。
  (二)各地级市人寿保险公司应按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 (附件1)。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附件1),由各市地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广西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应保存5年。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各市分公司应向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提供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实施全区统一的集中出单、出票系统,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加强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库存等环节的管理,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三)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发票管理工作流程及其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改正。
  (四)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应对续保期发票的开具时间做出明确承诺,并对其客户做好广泛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广西人寿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每笔保险业务收入均应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各市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监管,对以收款收据替代或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2.发票票样
  抄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附件1: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
  单位:
序号

所属区

机构名称

发票代码

期初数量

领用数量

使用数量

作废数量

期末数量



















合计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 单位:份/元
序号

所属期

机构名称

出单数量

发票用量

保费合计




  








合计






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单位:份
序号

打印日期

机构名称

保单号码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险种名称

保费金额

















合计








附件2.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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