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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梧地税发(2008)156号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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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梧地税发(2008)156号
文件名: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梧地税发(2008)156号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梧地税发(2008)156号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梧地税发(2008)156号
  全文有效
  2008.12.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4]10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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