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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府办〔2009〕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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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南府办〔2009〕6号
文件名: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府办〔2009〕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府办〔2009〕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府办〔2009〕6号
  全文有效
  2009-1-1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保持3%不变。
  五、对纳税人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采取预征方式征税,直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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