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55
  • Tax100会员 33138
查看: 490|回复: 0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376
2020-7-29 10: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01.22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这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范围包括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房地产企业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执行时间及其他要求
  1、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房地产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南府办〔2006〕191号)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3、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1998〕12号)的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