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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8〕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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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08〕137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8〕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8〕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8〕137号
  全文有效
  2008-06-04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实际购置的投资额,可按规定自行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二、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抵免时,应附送相关抵免资料留存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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