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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6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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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8〕629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6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6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629号
  全文有效
  2008-11-21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贵市国税发〔2008〕1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申请新办理或已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实际经营项目超出工商营业执照中所列明的经营范围的,在办理或变更税务登记时,同意你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八点规定办理,即“纳税人经营范围: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范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填写。设立登记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登记内容。纳税人经营范围变化后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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