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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6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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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函〔2008〕632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8〕6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6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8〕632号
  全文有效
  2008-11-26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请示》(柳市国税发〔2008〕2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税务登记地之外承建建筑工程,且工期均超过180天。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从事建筑工程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地之外承建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可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在工程未完工前,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为其第二次开具《外管证》。因此,同意你局为柳州市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开具《外管证》,在其外地承建工程未完工前,可为其第二次开具《外管证》,但每次开具《外管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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