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9]9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的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化和信息档案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了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本通知所指的地方税包括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二、纳税人符合地方税收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当在纳税年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在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
三、纳税人在执行地方税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应填列《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填制《备案类减免税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2)。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见附件3)和《备案类减免税审核不通过告知书》(见附件4)及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五、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设立各税种《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台账》(见附件5),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备案类减免税档案的管理机制。
六、各县(市、城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一季度终了10日内,将备案台账汇总上报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在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