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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5]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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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1995]30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地税发[1995]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3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5]30号
  全文有效
  1995年2月22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0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2月17日下午召开的电话会议精神和我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局要普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选择一至两个分局或者税务所进行重点检查,地、市局要重点检查一至两个县 (市)局或者城区分局。区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重点抽查一至两个市或县,重点检查的内容根据各地开展自查的情况确定。
  县(市)局要分别在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填好检查报表(见附表),连同检查报告和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地、市局。地、市局要对所辖各县(市)局报送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并分别于3月25日和5月15日前将综合后的检查报告,连同本局填制的检查报表和县(市)局报送的一份原样检查报表报送区局法规宣传调研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新税制执法检查的通知
  1995年1月29日 国税发[1995]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4年1月以来,各地为实施新税制,颁布了许多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采取了同统一税法相悖的办法和措施。为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纠正新税制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制止随意变通政策和乱开减免税口子的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我局决定从1995年2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新税制执法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这次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税制,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纠正超越权限自定章法的现象,切实维护新税制的统一、完整和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二、检查的要求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把这项检查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认真,不能走过场。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各种有关情况,保证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本机关的政策法制机构(未设政策法制机构的为办公室)办理检查的综合工作,各业务机构和监察机构参加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配备足够的力量,制定实施计划,对本辖区的检查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三、检查的内容
  检查内容包括;地方税收法规、规章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否变更税目、税率。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相抵触,是否变更了.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的适用范围,是否变更税目、税率。采取的临时过渡办法和措施是否与税法相悖。执法中是否存在乱开口子,违反统一税法的行为。检查重点如下:
  (一)改变法定税率和税基,特别是擅自变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率、税基,违反统一规定自行制定征税办法;
  (二)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少征多开发票,或无货代开发票、购进假进项发票、虚开销项发票等;
  (三)改变税种属性,混淆入库级次;
  (四)不执行统一税法,继续实行包税;
  (五)未经授权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
  (六)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缓缴税款,造成欠税;
  (七)不按规定程序、文件、权限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和批准手续。
  四、检查的步骤
  自查阶段从1995年2月,20日至3月10日:自查总结阶段从3月11日至3月31日;重点检查和抽查阶段从4月1日至30日;重点检查和抽查总结阶段从5月1日至20日。
  五、检查的方法
  检查主要采取自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两个省辖市或地区重点检查的方式。在自查阶段,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备查备案工作,并进一步清理1994年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报告当地采取的临时过渡办法和措施,并对各种执法文书进行检查。省以下的重点检查市或地区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在重点检查和抽查阶段要派员并抽调部分省级税务机关的人员进行抽查。
  六、检查的处理
  凡属由于自查不认真、走过场而未查出或有意隐瞒的问题;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一)对于发现地方税收法规、规章不符合统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如果上报单位认为确属统一规定存在问题的,可由上报单位提出意见。
  (二)对于发现地(市)以下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税收的在本辖区内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规定、办法、通知、指示等不符合统一规定要求的,各级税务机关应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三)对于发现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做出的其他在本辖区有约束力的解释、通知、指示、决定等不符合统一规定要求的,应报上级税务机关,并更正或停止执行。
  (四)对于发现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做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有约束方的解释、通知等不符合统一规定要求的,应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下级税务机关停止执行或限期修正。
  (五)对于查出擅自减免税款的问题,应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补征税款,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处理。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按上级税务机关的检查决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按检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查出有严重违法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对阻挠检查韵税务机关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七、检查的总结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将自登报告报上级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伺、地方税务局应于3月2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5月20日之前将重点检查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应附重点检查市或地区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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