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5日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虽设立会计账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0.4%。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的通知》(揭市地税发[2008]2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