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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公告2015年第1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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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中山国税公告2015年第1号
文件名: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国税公告2015年第1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山国税公告2015年第1号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山国税公告2015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5-1-29
  根据《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年2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的规定,市国税局对相关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公告如下:
  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文件
  (一)《转发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中山国税函〔2008〕50号)
  (二)《转发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8〕27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文件
  《转发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9〕7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
  特此公告。
  关于《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部分增值税和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5-01-29
  来源: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税务机关应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 年2 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的规定,市国税局对相关增值税、消费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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