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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1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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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粤府〔2015〕1号
文件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1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日期: 2015-02-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粤府〔2015〕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粤府〔2015〕1号
  全文有效
  2015.2.15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科技创新是创新驱动的核心。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经研究,特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另行制定。
  二、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财政部门为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面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创新券和落实后补助。省科技、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市的补助额度,给予各地市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各地市财政部门,由各地市统筹用于创新券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省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各地级以上市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市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情况另行制定。
  五、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运营机构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资金的,省财政再按不高于各市补助一半比例给予后补助。运营成效优良并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省市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天使投资失败项目,由省市财政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本金损失。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本金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建立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支持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基金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七、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科技成果转化事项。
  八、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激励机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完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换个人奖励约定政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工商、监察等部门对上述约定的股权奖励和确认应当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十、完善科技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在每年9月底前提供给省地税局按照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完善高层次人才居住保障政策。高层次人才安居可以采取货币补贴或实物出租等方式解决。支持各级政府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在当地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照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型人才周转公寓。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高层次人才周转公寓建设、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各级政府另行制定。
  本政策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绩效评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科技相关部分)政策解读
  《若干政策意见》是广东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迄今最具普惠性、引导性的文件,共包括12条政策,从企业研发准备金、创新券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补助等方面,提出了多个在国内首次探索实施的重大创新政策。
  政策关键在于落实,为推动《若干政策意见》落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目前已出台《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等。肇庆市为了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主攻方向,加快培育壮大主导产业,也配套出台了《中共肇庆市委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并正在拟定市级相关的实施细则。下面就相关的政策要点作解读。
  一、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
  省配套政策:《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号)
  1、什么是研发准备金制度?
  研发准备金是指为保证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企业根据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措施。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最先在韩国实施,韩国规定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生产资料产业按5%,技术密集型产业按4%),允许在后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相关活动,并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我国财政部2007年制定了《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明确提出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2、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若干政策意见》借鉴韩国经验,在国内率先提出运用财政补助等机制激励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于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际是要求企业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从而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二是有利于企业规范使用省市各类财政科研资金。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对研发准备金实行专账管理,有利于企业规范使用和管理各类财政科研资金,进一步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绩效。
  3、省财政对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什么奖励措施?
  省财政已设立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究开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目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已经出台了《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及《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补助对象、有关要求、部门职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核算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具体操作流程等。
  4、企业需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申请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每年2月份前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企业年度的研发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才能在下一年申请当年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企业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企业的研发准备金制度),经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汇总到肇庆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5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的审核,形成汇总表,并将各企业申请书和汇总表上报省级科技厅。
  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上一年度市县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际情况分配给地方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下发至企业,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活动的费用支出。
  该申报流程的实施期限为2015-2017年。
  专项申报由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社会发展科负责,联系人:麦伟男;电话:2899812。
  二、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
  省配套政策:《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粤科规财字〔2015〕20号)
  1、什么是科技创新券?
  科技创新券是一种由政府部门发行的,主要用于鼓励中小企业向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有价证券”,是一项普惠性的、以后补助为主要形式的科技创新政策,目前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
  2、制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的目的是什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创新券后补助试行方案》,广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面向省内科技型企业发布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市级财政,用于支持各地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3、什么样的企业可以申请科技创新券
  目前广东省对科技创新券申请企业的条件规定如下:
  上一年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
  (5)近5年内,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业。
  4、创新券主要用于补助企业什么类型的研发活动?
  省科技创新券专项用于补助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研发、咨询、设计、检测等科技服务时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企业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工业设计类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所产生费用不列入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5、企业需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申领到科技创新券?
  企业根据省科技厅公布的年度申报指南,下载《广东省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等表格并填写有关内容后,经本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汇总至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领表》和其他必要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广东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申报汇总表》,于规定时间将各企业《申领表》和《汇总表》一并缴至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在收到各地市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各地市的补助金额,并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后,省财政厅将补助专项资金下拨至市级财政,由市级财政统筹下发至企业,用于兑现企业研发活动的费用支出。
  专项申报由市科技局科技服务与管理科负责,联系人:陈建宁;电话:2899816。
  三、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财政资金补助制度
  省配套政策:《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
  1、如何对运营成效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补助?
  为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真正发挥效用,提升孵化能力,《若干政策意见》提出对运营成效优良并获得所在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在具体操作上,《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粤科高字〔2015〕37号)提出通过建立孵化器运营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成效,再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补助。在指标体系建立方面,提出了包括孵化器管理、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社会贡献四个大类共20个评价指标。孵化器运营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具体比例由当年参加评价的孵化器数量和后补助资金规模确定,并提出对评价结果珠三角地区为A等级,粤东西北地区为A、B等级的孵化器,并获得地级以上市财政补助的,省财政按照不超过市级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新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认定的孵化器,当年评价列为A等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负责,联系人:赵善通;电话:2899813。
  四、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风险补偿制度
  省配套政策:《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粤科规财字〔2015〕21号)
  1、为什么要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是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粤府[2015]1号),加强对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鼓励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2、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财政专项资金。
  3、哪些机构或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
  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可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申请信贷风险补偿金。
  4、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有怎样的界定标准?
  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内;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拥有自主科技成果(含专利、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等)。
  5、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有怎样的界定标准?
  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半(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6、创投机构投资失败项目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如何计算?
  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7、什么是在孵首贷项目?
  在孵企业首贷项目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首次贷款项目。
  8、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有怎样的补偿标准?
  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省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当地市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
  9、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是怎样的补偿标准?
  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10%分担损失,省财政和当地市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分别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和40%分担损失。
  10、补偿是否设立上限额?
  省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当地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上限。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负责,联系人:赵善通;电话:2899813。
  五、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
  省配套政策:《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1、什么是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2、当前广东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是什么?
  新型研发机构是广东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3、新型研发机构相关工作由哪个部门开展?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论证、评价等工作。
  4、新型研发机构组建方式和渠道?
  鼓励引导各级政府、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广东创办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5、当前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主要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
  6、新型研发机构能享受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政策吗?有哪些?
  可以,具体包括:一是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二是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三是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以及省和所在地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四是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协作网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
  7、新型研发机构能享受什么财政税收政策?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省市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省政府重点扶持且纳税确有困难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名单由省科技厅报省政府确定后,在每年九月底前提供给省级地税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8、新型研发机构享受什么成果转化政策?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执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期权的激励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9、新型研发机构是否有专项支持?怎样支持?
  有专门的新型研发机构省级财政科技专项。支持内容主要包括税收补贴和研发补助等,具体为: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海关广东分署备案;未能享受以上税收优惠的,省级财政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负责,联系人:蔡辉;电话:28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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