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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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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
文件编号: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15号 |
文件名: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发文日期: |
2015-08-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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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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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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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15号
全文有效
2015-08-1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现将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5年9月(申报期)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预征率分别调整为1%、1%、2%。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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