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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地字[90]第145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和国税函发[90]280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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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1: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税地字[90]第145号
文件名: 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地字[90]第145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和国税函发[90]280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和国税函发[90]280号文件的通知
湘税地字[90]第145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和国税函发[90]280号文件的通知
  湘税地字[90]第14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280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地、州、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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