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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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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0: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0-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0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0.12.25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经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项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1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监缴)部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纳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三、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8 17: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河道砂石经营收益,即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方式下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落实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税收入划转的工作部署,将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1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申报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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