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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发[1994]16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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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税发[1994]16号
文件名: 湖南省税务局 湘税发[1994]16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1994]16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税发[1994]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4]135号)精神,现将我省征收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有利于平等竞争和处理上下财政关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磷矿石、雄磺矿石除外),一律征收资源税,税额统一定为0.5元/吨或立方米。
   二、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适用的税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四、为了扶植我省支农等工业的发展,对磷矿石、雄磺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对前段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应纳税款要及时组织入库,以保证资源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七、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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