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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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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 |
文件编号: |
湘财预字[1994]299号 |
文件名: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 湘财预字[1994]299号 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提取个人所得税专项征管经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11-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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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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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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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提取个人所得税专项征管经费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299号
全文有效
1994.11.02
为了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动征收机关和基层征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缓解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经费不足的矛盾,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当前税收征收入库工作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4]5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暂由同级财政机关按实际征收入库数从支出渠道(不包括对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已参与个体集贸税收分成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返回12%的专项征管经费。返还的期限可采取按月返还,年终结算。
实施这一办法后,个人所得税年度入库数按可比口径计算,必须保证比1993年实际增长20%以上。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征收机关协税护税和弥补征管经费不足,以及基层征收人员单独考核联收计奖等。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达。
办法暂定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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