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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7]3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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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地税发[1997]3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发[1997]3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3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发[1997]3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资源税减免的管理,严格规范审批程序,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采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第七条 规定,纳税人因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方税务局具体审批。
  二、减免范围
  第四条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第五条 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六条 为了扶植我省支农等工业的发展,对磷矿石、雄黄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第七条 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八条 国务院规定的对资源税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三、审批要权限
  第九条 减免资源税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条 减免资源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减免资源税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公开、集体审批的原则,杜绝以权谋私、以税谋私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企业,必须按税法规定入库税款,在当年年底前提出资源税减免申请,跨年底提出申请一般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收到管辖区内纳税人书面申请减免资源税报告后,应在15日内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填报减免税报批表,签具意见及时转报上级税务机关,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年3月底。
  第十四条 县(市)分局收到基层征收机关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应对减免税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不齐,情况不清的应退回所属单位重报或派员调查补充有关资料,经集体研究后,对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及时向地州、市局写出专题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地、州、市局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应及时审核,严格把关,属于本级权限范围的,经科室研究后报经分管局长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属省局审批权限的,向省局写出专题请示报告。
  五、减免税资料
  第十六条 要求减免资源税的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减免税理由;(二)企业财务报表;(三)填报减免税审批表;(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损失证明及保险公司理赔情况。
  第十七条 基层征收人员或征收机关提供的调查报告要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征收,入库及欠税情况,政策依据等内容。
  六、减免税管理
  第十八条 减免税款,必须用于企业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减免的税款。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检查,县(市)分局每年至省要检查一次。地州市局亦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企业,应立即取消减免税照顾,如数追缴减免税款,并将抽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省局。
  七、附则
  第二十条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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