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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7]1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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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1997]14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7]1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4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4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7]20号)精神。确保免税资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改造和墙体材料新产品开发,经研究,现将利用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免税企业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免税名单”)的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子以免征增值税。
  二、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但未列入“免税名单”的其他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 件的,须凭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或郴州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报告和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审查意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三、列入“免税名单”以及经检测、审查批准免税的企业,如废渣掺兑量发生变化,不符合免税条 件的,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利用废渣生产墙体材料享受免税企业的检查和监督,对经国税机关抽查。原料中工业废渣掺兑量低于30%(不含30%)的,要取消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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