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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7]15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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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1997]15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7]15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5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5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商业企业增值税的第一次专项检查。目的是摸清商业企业增值税征管情况,研究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次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等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务必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在检查工作中,检查人员务必认真填写《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一)、(二),表中各项数据的收集及检查表格的填写由税政一科牵头,稽查局配合,共同完成。
  三、各地、州、市国税局税政一科应按照《商业企业增值税检查系统》软件做好《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表》的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并于1997年10月1 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和企业数据软盘上报省局税政一处。各地向省局上报检查的企业户数不得低于全部商业企业的10%(以199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清理检查上报的户数为准)。
  四、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数据的填报、录入情况进行汇审评比,具体评比的办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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