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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7]1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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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1997]168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7]1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6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16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给你们,对我省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纳税人的税收问题,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比照该文件执行。另外,如从事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纳税人在1997年内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暂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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