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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其他机构 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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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其他机构
文件编号: 湘国税发[1997]024号
文件名: 湖南省其他机构 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其他机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7]024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1日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质量,转换征管模式、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湘国税发(1997)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27号文件精神,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提高对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的认识,明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要更新思想观念,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动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地、积极地投身征管改革的工作之中。各级国税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有紧迫感,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税收征管改革力度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近期内完成如下7项任务:
  一、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建立、规范办税服务厅
  1.各县(市、分)局在建办税服务厅时,必须本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的要求,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税源分布情况,根据“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行建设。今年年度前每个县(市、分)局都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征收分局或税务所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室,使用省局开发的征管软件,利用微机这一现代化的工具为纳税人服务。办税服务厅(室)的建设力戒追求豪虎高档,要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近期内省局将加快计算机的配备步伐,各地也可以采取多条腿走路办法,克服“等、靠、冶的思想,树立自力更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办事业的精神,按照省局的计算机配备标准,多方筹借资金,购置装备应用于征管改革所需的计算机,所有的办税服务厅都要利用计算机作业,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验收。
  2.已建好的办税服务厅,要在计算机网络建设上,征管软件的应用推广上和计算机人才的培训上,全面规范、合理安排、制订出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强化优质服务,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作用,把办税服务厅(室)建成一个高效、文明、整洁、规范的办税场所。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安排,开展评选文明办税服务厅(室)的活动。
  二、加快计算机的配备步伐,尽快发挥现代技术的作用
  1.今年年底以前,所有县、市(分)局的办税服务厅都要达到配1台服务器,10台以上计算机的规模,建立1个计算机局域网。有条件的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室配1至2台计算机,与办税服务厅进行远程联网(在条件不成熟时可先采用软盘传递数据)。有条件的地、州、市局可全市联网,尽快达到数据共享。省局将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征管软件,充分发挥“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综合作用,避免设备闲置,提高税收管理效率。
  2.各地、州、市局要在建办税服务厅、室和配机、联网的同时,抓紧对人员的培训,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实行竞争上岗,提高人员素质,45岁以下的干部,要基本掌握计算机的操作知识,利用先进设备处理自己的日常工作,45岁以上的干部也要努力学习、掌握计算机的一般操作知识。办税服务厅要尽快扭装设备先进,操作落后”的局面,加快我省的税收征管电子化进程。
  三、全面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1.各级国税机关要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常有纳税义务发生的纳税人,全面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税款预储帐户,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按照自己上期的实际销售收入和申报的应纳税款所确定的税负比例,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国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并通知指定银行划款入库。省局将制定《预储帐户管理办法》。纳税人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可采用直接报送、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等方式。预储帐户要结合“以票管税”的办法进行管理。
  2.对纳税人要采取分类管理的征管办法,要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生产经营规模、用票数量、核算水平、资信程度等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从申报办法、申报方式、申报资料、征前审核、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3.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加强增值税发票的交叉稽核,加强发票结报和发票稽核,严格实行按申报期缴销发票的制度,普通发票比照增值税发票实行缴销。
  四、规范个体工商税收的管理,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的规定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12号和省政府湘政发(1997)22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在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业大户、私营企业、个人承包户、租赁户、挂靠户等纳税人中推行建帐建制、查帐征收管理办法。使建帐建制成为足额征收的真实可靠的依据。同时加大计税收款机的推广力度。
  五、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
  各地、州、市局在开展征管改革的工作中,对基层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湘国税发(1996)286号和湘国税局函(1997)005号文件精神办理。坚持“精简、效能、属地管理、适当集中”的原则,内设机构要根据管辖纳税人的税源、征管力量、计算机应用等不同情况,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设置。各系列按照以事定责、以责定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同时,要按照税源大小,纳税户多少以及管辖区域的距离进一步撤消、合并,收缩基层征收分局。
  积极推行直接征收,县、市、局原则上撤消城关、城郊征收分局,由县(市)局直接征收,(对外征收科室可同时挂一块城关征收分局的牌子)。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需报省局审批。
  六、强化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规程
  税务稽查业务工作,由稽查局归口管理。稽查局要充分发挥稽查、管理的职能作用,负责对本辖区内纳税人的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及县市局直接征收范围的日常稽查。征收单位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各级稽查部门要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程序进行分工。今年内保证稽查人员的比例占总人数的40%以上。同时,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逐步培养起一支既懂税收政策、财会知识,又懂计算机操作,严格执法的税务稽查队伍。
  七、加强征管弧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根据深化征管改革和总局“两个意见”的要求,我省需要切实加强征管弧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是要建立各项基本征管业务工作流程、规范和标准,健全各种岗位职责;二是要建立标准、统一的税务代码,规范、简化各种表、证、单、书;三是统一和规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四是加强培训,大力提高国税干部队伍素质;五是认真整理,归档各类征管资料,并录入计算机中。各县(市、分)局要及时做好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工作,正确处理好职能转换后对企业生产经英纳税情况的掌握和控管的关系。同时要不断总结提高经过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征管经验,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和传统经验有机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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