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01
  • Tax100会员 33114
查看: 854|回复: 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局函[1997]13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28 10: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局函[1997]135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局函[1997]13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13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135号
  全文有效
  娄底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娄地国税函[1997]10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 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仍按《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和《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是指包括其向旅客、顾客销售的货物在内的全部销售货物。因此,新化县委接待处在其所属宾馆内附设的门市部销售的货物,无论是销售给旅客的,还是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