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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9〕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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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1999〕52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9〕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4-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9〕5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9〕52号
  全文有效
  1999.4.2
  张家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直接用作牲畜饲料的玉米粉是否按粮食征税的请示》(张国税函〔1999〕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又进一步明确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因此,玉米粉属于粮食征税范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关于饲料征税范围的注释中明确规定:“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
  因此,纳税人销售玉米粉,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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