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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9]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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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林业“一金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8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1日
  为了扶持我省林业事业的发展,加强林业“一金两费”的管理,规范林业税收征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林业“一金两费”的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木材时代林业部门收取的“一金两费”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均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一金两费”,不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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