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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9]19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牧兽医站调拨动物疫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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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3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1999]190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9]19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牧兽医站调拨动物疫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牧兽医站调拨动物疫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90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牧兽医站调拨动物疫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90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畜牧兽医站调拨的动物疫苗与卫生防疫站调拨的人用疫苗同属生物制品,可否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经研究,同意对畜牧兽医站调拨的动物疫苗比照卫生防疫站调拨的生物制品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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