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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1]3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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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1]36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1]3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6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36号
  全文有效
  2001-2-20
  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省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和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强化增值税的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是国税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包括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等,对其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评定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评定对象;总分支机构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分别评定。
第四条 评定纳税信誉等级,目前主要考核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以下简称“两税”)。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的,可评定为A级:
1.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至少配备有一名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业财务会计人员;严格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负责人了解税法知识,办税人员熟悉涉税业务,能够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正确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2.按时、准确地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率达到100%,纳税申报准确率达98%以上。
3.税款做到月税月清(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经批准延期纳税的除外),年度税款入库率达到100%。
4.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发税务登记证等税务登记事项。
5.连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年以上。
6.连续三年以上没有发生偷税、骗税、抗税行为。
7.严格按规定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连续三年以上无虚开、转借、损毁、丢失、涂改、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和伪造发票、非法接受伪造发票等违法违章 行为;发票按期结报率达到100%。
(二)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C级:
1.财务会计核算不够健全,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够准确的。
2.不能按期向国税机关报送税务资料或财务会计报表的。
3.无正当理由,增值税税负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50%以上;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者。
4.除法定情形外,纳税申报串在100%以下的。
5.除法定情形外,年度税款入库率在90%以下的。
6.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证、换发税务登记证等税务登记事项的。
7.年内经国税机关确认,有伤税、骗税、抗税行为的。
8.在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接受等方面发生过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章 行为的。
为了加强管理,将临时一般纳税人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难的一般纳税人纳人C级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对未纳入A级、C级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评定为B级。
第七条 对评定为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税款预储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一)A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办法: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在办理“两税”申报时只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实施金税工程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2.税务稽查。评定为A级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三年稽查一次,但不包括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以及省级以上(含)国税机关统一部署的专项稽查。
3.税款预储。可不实行税款预储。
4.优先办理涉税事宜。
(二)B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办法: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在办理“两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本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实施金税工程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2.税务稽查。评定为B级一般纳税人的,可以两年稽查一次,但不包括举报案件、协查案件以及省级以上(含)国税机关部署的专项稽查。
3.税款预储。实行税款预储。
(三)C级一般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办法:
1.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办理“两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实施金税工程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2.税务稽查。此类一般纳税人属于重点稽查对象,税务机关下户稽查,每年可以不少于一次。
3.税款预储。严格实行税款预储。
第八条 对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一并进行,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完成。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纳税信誉等级标准,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表》中,申报自己的纳税信誉等级,报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由县(市)国税局(分局)初审,市(州)国税局审批。
市(州)国税局应成立由税政法规、稽查、征管、计财等部门组成的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对评定为相应纳税信誉等级的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注明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A级的一般纳税人,由省国税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国税局(分局)随时上报市(州)国税局予以降低其纳税信誉等级。
(一)发生偷税、骗税、抗税行为的。
(二)发生虚开、转借、损毁、丢失、涂改、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违章 行为的。
(三)主管国税机关认定有其他较大违法违章 行为的。
A级一般纳税人降级的,从降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评定为A级。
第十三条 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一般纳税人,各市(州)国税局可制发不同标志的纳税申报表:A级为绿色油墨,B级为黑色油墨,C级为红色油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税局应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见附件2)于每年5月20日以前报省国税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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