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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税函[2001]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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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湘财税函[2001]3号
文件名: 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税函[2001]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湘财税函[2001]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湘财税函[2001]3号
  全文有效
  衡阳市财政局:
你市房地产管理局曾以《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征收契税的请示》函询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对此作了专题研究,并来函答复(财税政便[2001]5号)。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并没有截止日期,因此,这一政策应继续执行。
二、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契税的征免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一致认为,为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应继续对消化空置商品房给予适当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已向国务院请示,要求对(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因此,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可暂缓征收契税,待国务院批复后再决定征免事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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