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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1]11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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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1]114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1]11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11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1]11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通知》的颁布实施,是总局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推进依法治税的重大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按照总局《通知》的规定对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理。为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省局决定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由胡金亮同志任主任,张社安、黄义新同志任副主任,熊侯明、皮解放、文东平、梁凤娇、谢额慧、陈力、梁桂荣、王建平、胡荣桂为成员,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胡荣桂任办公室主任,刘湘江任办公室副主任,何纬为办公室成员。各市、州、县(分)局都要按照总局《通知》的规定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强化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加强对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履行《通知》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职责。
二、税务案件的审理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查处该案件的本级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
上级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以提审下级国税机关查处的案件。
三、应当由国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的案件的标准如下(以下有关涉案金额均含本数):(一)查处涉税案件金额省局达到500万,市、州局达到200万,县、市(分)局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二)其他案件。对涉案金额不在前项规定的上限之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议或者稽查(退税)部门申请。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由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1.案情复杂、稽查(退税)部门内部意见分歧较大的;2.纳税人与稽查(退税)部门在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严重分歧的;3.抗税导致税务干部伤亡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其他税务案件。
四、各市、州局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省局(法规处)。税务案件审理文书由各地技《通知》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五、省局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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