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21
  • Tax100会员 32535
查看: 638|回复: 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2]3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533
2020-7-28 10: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2]321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2]3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21号
  全文有效
  近年来,超市作为一种新型市场经营模式,在我省发展较为迅速,在搞活商品流通,方便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市场亮点和新的税收增长点,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超市的增值税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各地国税机关应在2002年年底之前对辖区内的超市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对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超市,各地主管国税机关也应督促其建账建制,严格管理。
二、加强对超市纳税申报的管理。各类超市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向国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凡使用财务软件进行核算的超市应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加强对超市收购凭证的管理。超市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或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以凭普通发票或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必须单独核算、反映农产品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四、加强对超市的税收监控。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对超市的经营情况和发票使用、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分析,切实加强对超市的税收监控。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较大规模的超市纳入商贸企业纳税评估的范围。
五、对其他商业纳税人也应按上述办法进行管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