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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2]37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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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2]379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2]37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2]37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2002]379号
  全文有效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岳国税发[2002]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三条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的规定,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属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行为,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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