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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23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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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湘国税函[2003]239号
文件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3]23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3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3]239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第三条 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的,必须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上报省局。
  二、对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必须报县(市、分)局管理科同意,主管局长签字后,才能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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