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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其他机构 湘国税局函[1995]0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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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0: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南省其他机构
文件编号: 湘国税局函[1995]092号
文件名: 湖南省其他机构 湘国税局函[1995]0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南省其他机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5]0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5]09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11日
  你局《关于卫生防疫站销售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请示》(娄地国税函(1995)0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群众性公益事业。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在卫生防疫上的广泛应用,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防病治病起了很大的作用。为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的用于疾病防治的生物制品及药械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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