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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规定:“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规定:“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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