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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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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15 15:5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8587/content.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9-09
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1151806/content.html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2013年第4季度至2016年的新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防伪措施.docx (2.03 MB, 下载次数: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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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1148587/content.html  发表于 2020-4-1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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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15 15: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朝花夕拾 于 2020-4-24 23:22 编辑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2013年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进行了公开招标,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6年的发票印制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完成,确定了新的供应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为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起草了本公告。
    二、新供应商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供应区域
    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东、青岛、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西藏。
    广州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福建、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海南。
    上海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湖北。
    新疆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新疆、甘肃、青海、宁夏。
    山东承安发票印刷有限公司印制供应区域: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的防伪措施有: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监制章专用红外激发荧光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压划变色油墨防伪、红外非吸收特征防伪、微缩文字防伪等。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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