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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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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文件名: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7年1月23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7-01-26
  来源:清远市地税局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规范契税征管,降低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我局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制定了《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
  该《公告》实施后,能消除购买房屋因签订预售合同到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办理备案登记不及时缴纳契税产生的滞纳金;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从而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办理退补税带来的不便。
  二、主要内容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表述一致,《公告》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纳税人在房屋、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二)《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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