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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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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qys/2017-01/23/content_b4f576bb31cb4e9caf14ceac898def5e.shtml
发文单位: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文件名: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契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前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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