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61
  • Tax100会员 28005
查看: 62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390
2020-7-27 11: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肇庆市医疗保障局、肇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9.3.1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规定,现就肇庆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跨年,从2019年3月25日起,肇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二、税务机关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一)城乡居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办机构、人员,下同)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扣款帐户信息等业务。
   (二)城乡居民已在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新签订扣款协议以及需要变更扣(缴)款银行账户信息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款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鼓励城乡居民可通过电子签约缴款、银行缴款、电子税务局、微信、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完成缴费工作,加快实现无现金缴费。具体参保缴费流程见附件1。
   三、肇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适用《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见附件2)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城乡居民保险参保缴费人办理业务总体流程(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