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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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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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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等相关文件,对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进行更新。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将21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现将更新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全市税务系统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决定,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807)
   附件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807)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24003 主管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2
24004 主管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3 24005 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 24006 主管税务机关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纳税人
  5
24007 共同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非居民企业

  附件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负责部门

项目名称

原项目编码

事项性质

1

主管税务机关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中的“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含清税申报)的核准”

24008

具有行政登记性质

2

主管税务机关共同上级机关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24014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3

税务总局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

24015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4

税务总局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24016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5

主管税务机关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24017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6

省级税务机关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24018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7

主管税务机关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24019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8

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24020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9

税务总局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24021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0

主管税务机关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24022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1

主管税务机关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24026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2

主管税务机关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的子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子项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子项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子项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子项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子项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子项13“免税卷烟核销”、子项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子项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子项16“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退税审批”、子项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以及子项9“研发机构采构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中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批”

24030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13

主管税务机关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24033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4

主管税务机关

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24035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5

省级税务机关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24039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16

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24040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17

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24041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18

主管税务机关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的子项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子项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24043

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

19

地(市)级税务机关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24049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20

税务总局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24050

具有行政征收性质

21

省级税务机关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24055

具有行政确认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一、发布公告的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要求,及时向社会更新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出台过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等相关文件,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并公布21项其他权力事项。
  公开结果: 更新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对外公开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21项。
   三、公告后事项的后续管理
   公告发布后,珠海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坚持放管结合采取多项事中事后管理手段,实施备案管理,优化申报管理,控制风险管理,强化信用管理等,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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