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总工会;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工发[2007]22号
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工发[2007]2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12月13日
各市州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作委员会:
现将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制定本办法:
一、代收范围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其应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其应缴产业工会的部分仍按原渠道不变。
(三)工会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并按规定统一拨付到地方工会的,税务机关在代收相关单位的工会经费时,凭拨付工会经费的有关凭据予以抵扣。
二、缴费标准
(四)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缴纳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本省范围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的规定执行,逐步由部分代收过渡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
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基数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有关劳动工资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计算在内。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认的,按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或以其他合理办法测算确定。
三、代收程序
(五)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的方式进行。
1、登记。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在成立工会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工会筹备金的登记手续。
2、申报。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它组织每月10日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同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
3、开票。逐步实行用税收缴款书代收工会经费。主管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注明收款项目为“工会经费”的缴费凭证:采用转帐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并按现金解缴规定期限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
4、解缴。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将应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就地全额缴纳入库。逾期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代收管理
(六)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地税管辖口径的属地征收原则,由该缴费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代收。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省总工会、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裁决。
(七)省总工会或省总工会授权的市级工会在银行统一设立并管理“工会经费集中户”,用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汇集和结算之用,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地税部门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核对代收工会经费数,并督促其将收纳入库的工会经费汇集后及时直接划转到“工会经费集中户”。
(八)工会财务部门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下拨下级工会。
对未单独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九)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计划管理。省总工会依据职工工资总额和代收工会经费情况,与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制定年度代收计划,下达给各市级工会和地税部门,并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地方总工会要明确专人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实行计算机管理,纳入全省地税征收综合管理系统。
五、检查监督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日常、专项检查和税收稽查工作范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稽查工作中,要对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要督促其申报补缴。
县以上地方工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和税务稽查工作,依法对缴费单位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减收、免收或批准缓缴依法应缴的工会经费,对撤销、关闭、破产等有特殊困难的缴费单位,由地方总工会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处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地方总工会,配合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和强制执行。
(十三)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数额,提取代收工作经费,具体比例由省总工会和省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定期支付给地税部门,主要用于地税部门开展代收工作所需以及对代收工会经费、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有贡献人员的奖励。
(十四)各级工会组织和税务机关要精心部署,明确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定期互通情况,及时分析解决代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政策水平、业务技能和服务意识,实现代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共同做好代收工作。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