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田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田县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协议终止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田县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协议终止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田县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与永州市旺达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有限公司新田爆破分公司的委托代征协议期限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从2019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购买爆破器材用品时,停止扣缴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及附征税费,现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