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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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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19.1.7
  各县市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及参保对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精神,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权益,方便缴费单位(个人)缴费,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长沙市范围内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税务部门征收;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各类企业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维持原方式、原缴费渠道不变。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资申报受理及缴费基数核定、权益记录、转移接续仍按原渠道办理。
   三、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为每月25日前。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五、社会保险费政策、参保登记、转移接续、待遇发放等业务咨询和宣传辅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12333热线);社会保险费征收行政执法,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缴费渠道等业务咨询由税务部门负责(12366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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