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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7〕2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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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1997〕225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7〕2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7〕22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7〕225号
  全文有效
  1997-07-17
  各市、地国税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农金改办,济源市国税局、清产核资办公室、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税发(1997)113号《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五月份召开的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进行。各级国税机关、清产核资办、农金改办要积极配合抓好这项工作,力争今年十月底全面结束。
  二、鉴于我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已随原主管农业银行于1994年全面开展,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将原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的结果,以1997年3月31日的资金占用量为准,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数据衔接。特别是94年以来,尤其是行、社脱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新变化,要认真清查、核准。94年已经进行的资产价值重估,如与此次清产核资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现行政策予以调整。过去在产权界定上仍有遗留问题的,各级经贸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实事求是的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解决,不留尾巴。
  三、对1994年以后新建的或因隶属关系变化归并到农村信用社系统管理的信用社,凡以前年度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此次要按照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抓紧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不留死角。
  四、在全面完成扫尾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核实审批工作。《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格式附后),由县(市)联社统一组织基层社填报,经县(市)联社审核同意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批后的农村信用社《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在报送有关部门同时,县(市)联社汇总并抄报上级农金改办。
  五、农村信用社在资金核实中的有关财务处理权限,如资金、财产损溢,按豫国税发(1995)33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豫国税发(1997)0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意见,请各地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附件:关于做好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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