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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7〕30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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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1997〕307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7〕30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7〕30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7〕307号
  全文有效
  1997-11-03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建立税务代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党的十五大再次强调“完善代理制”、 “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也为税务代理的起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过3年多的实践,我省税务代理业由无到有,稳步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初始阶段,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为使我省税务代理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税务代理人必须客观、公正,依法进行税务代理。税务代理人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在实施代理过程中,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事宜。
  二、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的职能必须分离。税务部门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税务代理机构属社会中介组织,二者不能混淆。各级国税机关不准将税务行政职能委托或转移到代理机构中去,已经委托或转移的要立即纠正。代理机构不能办成“第二税务局”。
  三、税务代理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纳税人是否需要代理,完全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需要来确定。各级国税机关不得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更不准利用职权强制代理。
  四、税务代理必须坚持优质服务、合理收费。税务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过程中,必须信守“服务第一,信誉至上”的宗旨,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还必须牢固树立“先服务后收费,多服务少收费,服务不满意不收费”的指导思想。从而,使代理业以优质的服务求生存,以规范的操作求信誉,以良好的形象求发展。目前,《河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 (试行),已经省物价局批准,省财政厅正在审批之中。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合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
  五、加强监督,强化自律。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中介业务,涉及到税务代理人与委托八的切身利益,并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加强对税务代理业的监督指导,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保证税务代理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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