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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8〕0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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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1998〕065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8〕0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06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1998〕065号
  全文有效
  1998-05-19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推动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省局于1996年10月4日在《河南日报》上刊发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通告》,强调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做到“五不准”。即:不能代行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打税务机关的招牌;不准代理人员着税务服装;不准以行政方式进行干预;不准强制代理。同年11月30日,在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上省局再次强调“税务机关不能将税务行政职能委托给代理机构行使, 已经委托的必须坚决立即纠正。决不能把税务代理机构办成第二税务局。”97年11月3日,省局又发出了《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又一次重申“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的职能必须分离。税务代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自愿的原则,优质服务,合理收费。”但截止目前,省局发现仍有少数市地,我行我素,有禁不止,机关与代理机构合署办公,职能转移,强制代理等,严重地影响了国税机关的形象。对此,是绝对不允许的。
  最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针对本市代理中存在的问题,发出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无疑是一副“良药”,是一副“清醒剂”,再次向违反税务代理规定的行为亮起了“红灯”。对此,王连清局长批示: “把此件转发全省,以利再一次提醒各市地局认真抓一抓代理的规范问题。现将此《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学习、借鉴。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局有关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规定,在运作上凡与省局规定相悖的,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行政责任。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
  郑州市国家税局文件
  郑国税发(1998)075号
  签发人:张新德
  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局、各分局、市直属局、代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以推动税务代理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为税收事业营造更优更好的外部环境,经研究,市局决定:
  1、代理部门不能和局机关一起办公,限三月底前搬出;
  2、代理部门不能直接进入大厅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3、代理人员不能着税服上岗,不能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任何涉税业务代理活动;
  4、代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5、代理业务严格实行自愿原则,决不允许强行代理。
  以上通知内容,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 局。市局将组织检查,对无故拖延、拒不落实者,要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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