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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8〕21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止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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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1998〕218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1998〕21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止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的决定
发文日期: 1998-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止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的决定
豫国税发〔1998〕21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止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的决定
  豫国税发〔1998〕218号
  全文有效
  1998-07-30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省税校:
  自1995年以来,省局针对一些税务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等问题,先后多次下发《明传电报》、 《通告》和文件,提出了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脱钩的四条标准和“五不准”的禁令。省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连清同志就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禁止强制代理和乱收费的问题,也曾作过7次重要讲话,三令五申、义正严辞、严格要求,反复强调。但此类问题一直没有得到遏制。一些地方强制代理、行政干预,以查促代、税代不分、 “划地为牢”、行业垄断、区域垄断、滥收费,高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加重了企业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而且,成为国税系统滋生腐败的温床,损害了国税局在社会上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 已危及到税务代理事业的前途和命运。为此,省局再次对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代理机构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税务机关利用职权强制企业接受代理。
  二、不准税务机关将行政职能委托或转移到代理机构。
  三、不准税务机关参与税务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
  四、不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机构和代理业
  五、不准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机构合署办公。
  六、不准代理机构在办税服务厅(室)设立代理窗口。
  七、不准税务机关平调代理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八、不准税务机关从代理机构中索取任何经济利
  九、不准在职税务人员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或在代理机构中兼职。
  十、不准税务人员为代理机构拉业务。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级国税局主要领导及代理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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